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中实验(2018)第343号
建设单位: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浙江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
建设单位: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美红
编制单位:浙江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晓静
项目负责人:虞小都
建设单位 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浙江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0570-5588168 电话:0579-82495688
传真:0570-5588168 传真:0579-82495688-8008
邮编:324203 邮编:321000
地址: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光东路322号
目录
4.3.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5
4.3.1.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15
附图一、厂区平面图及监测点位布点图
附件一、立项文件
附件二、备案通知书
附件三、环评批文
附件四、营业执照
附件五、委托书
附件六、验收期间工况
附件七、危废协议
附件八、生活污水消纳
附件九、环保管理制度及环保机构任命文件
项目名称: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补办)
建设单位: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
2013年,浙江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浙江温州)控制人陈美红回乡创业,投资5146万元,落地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征用工业用地11642.3平方米,购置压铸机、喷塑线、抛丸机等生产设备,从事LED防爆灯具、防爆电器的加工生产,最终形成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2013年4月3日,常山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进行了预审(常工投纪要【2013】9号),原则同意项目落地。2013年12月6日,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项目备案(本地文号:常发改备【2013】148号、备案号:0822131206403263979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浙江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仅为筹建企业,实际控制人陈美红在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成立了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2018年9月3日,常山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证明,同意将该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由于该建设项目已于2014年1月开工建设,2014年11月建成并投产运行,2018年委托浙江和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0月25日,经常山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取得“关于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文号:常环建【2018】56号)。
验收范围:本项目目前已经建设到位,产能已达到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故本次验收为整体验收。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浙江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其委托承担该项目验收监测和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要求,在研读项目建设及环保等相关资料基础之上,浙江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据勘察,目前企业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已建内容及相关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符合“三同时”验收的条件,属于整体验收。在整理收集项目的相关资料后,并依据常山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取得“关于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文号:常环建【2018】56号),于2018年07月11日~07月12日进行现场取样和环保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1.1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7.2修订);
(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
(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1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1) 《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浙江和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9月);
(2) “关于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文号:常环建【2018】56号)。
本项目位于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东侧为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农田及居民点;西侧为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山地;北侧为空地、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居民点、320国道;项目南侧为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农田及居民点。
项目周围环境见图3-1、地理位置见图3-2。
图 3-1 项目周围环境及噪声监测点位图
图 3-2 项目地理位置图
项目目前实际规模为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项目实际总投资为51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2%。
项目工作制度及定员:员工50人,年工作日300天,生产人员实行8小时一班制,项目不设置食堂、宿舍。 项目环评设计与实际建设内容变更情况见表3-1。
表3-1 项目环评设计与实际建设内容变更对照表
项目 |
环评设计 |
实际建设情况 |
变更情况 |
|||||
建设 规模 |
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 |
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 |
与环评一致 |
|||||
公用 工程 |
1、给水:本项目用水由招贤镇给水管网供应。 2、排水:业排水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雨水经厂区内的雨水管道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自然厌氧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运至农田作为液态有机肥使用,不外排。项目喷淋塔水循环使用,由于高温损耗后定期添加新鲜水,不外排。项目压铸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用电:项目供电由招贤镇供电网络接入。
|
1、给水:本项目用水由招贤镇给水管网供应。 2、排水:业排水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雨水经厂区内的雨水管道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自然厌氧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运至农田作为液态有机肥使用,不外排。项目喷淋塔水循环使用,由于高温损耗后定期添加新鲜水,不外排。项目压铸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用电:项目供电由招贤镇供电网络接入。
|
与环评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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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工程 |
厂房一(1F,59m×47m,建筑面积3263m2)设置成品组装、灌胶生产线;厂房二(1F,44m×50m,建筑面积2200m2)设置抛丸、切割等机加工生产线、喷塑烘干生产线;厂房三(64m×26m,建筑面积1769m2)设置铝压铸、打磨生产线 |
厂房一(1F,59m×47m,建筑面积3263m2)设置成品组装、灌胶生产线;厂房二(1F,44m×50m,建筑面积2200m2)设置抛丸、切割等机加工生产线、喷塑烘干生产线;厂房三(64m×26m,建筑面积1769m2)设置铝压铸、打磨生产线 |
与环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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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
|
环评设备 |
规格 |
环评数量 |
实际设备 |
规格 |
实际数量 |
|
|
铝熔化保温电炉 |
/ |
5台 |
铝熔化保温电炉 |
/ |
5台 |
一致 |
||
压铸机 |
/ |
5台 |
压铸机 |
/ |
5台 |
一致 |
||
电动砂带机 |
/ |
1台 |
电动砂带机 |
/ |
1台 |
一致 |
||
空气压缩机 |
/ |
1台 |
空气压缩机 |
/ |
1台 |
一致 |
||
台式钻攻两用机 |
/ |
13台 |
台式钻攻两用机 |
/ |
13台 |
一致 |
||
立式钻攻两用机 |
/ |
1台 |
立式钻攻两用机 |
/ |
1台 |
一致 |
||
台式钻床 |
/ |
4台 |
台式钻床 |
/ |
4台 |
一致 |
||
多功能攻丝机 |
/ |
1台 |
多功能攻丝机 |
/ |
1台 |
一致 |
||
摇臂钻床 |
/ |
1台 |
摇臂钻床 |
/ |
1台 |
一致 |
||
锐地炮塔铣床 |
/ |
1台 |
锐地炮塔铣床 |
/ |
1台 |
一致 |
||
立式砂轮机 |
/ |
3台 |
立式砂轮机 |
/ |
3台 |
一致 |
||
卧式普通车床 |
/ |
2台 |
卧式普通车床 |
/ |
2台 |
一致 |
||
数控车床 |
/ |
6台 |
数控车床 |
/ |
6台 |
一致 |
||
数控加工中心 |
/ |
1台 |
数控加工中心 |
/ |
1台 |
一致 |
||
气动攻丝机 |
/ |
1台 |
气动攻丝机 |
/ |
1台 |
一致 |
||
摇臂钻铣床 |
/ |
2台 |
摇臂钻铣床 |
/ |
2台 |
一致 |
||
台式攻丝机 |
/ |
1台 |
台式攻丝机 |
/ |
1台 |
一致 |
||
交流弧焊机 |
/ |
3台 |
交流弧焊机 |
/ |
3台 |
一致 |
||
CO2保护焊 |
/ |
2台 |
CO2保护焊 |
/ |
2台 |
一致 |
||
氩弧焊机 |
/ |
2台 |
氩弧焊机 |
/ |
2台 |
一致 |
||
手工焊机 |
/ |
1台 |
手工焊机 |
/ |
1台 |
一致 |
||
型材切割机 |
/ |
3台 |
型材切割机 |
/ |
3台 |
一致 |
||
型材下料机 |
/ |
1台 |
型材下料机 |
/ |
1台 |
一致 |
||
等离子切割机 |
/ |
4台 |
等离子切割机 |
/ |
4台 |
一致 |
||
折弯机 |
/ |
2台 |
折弯机 |
/ |
2台 |
一致 |
||
冲床 |
/ |
1台 |
冲床 |
/ |
1台 |
一致 |
||
扣管机 |
/ |
1台 |
扣管机 |
/ |
1台 |
一致 |
||
液压水压试验机 |
/ |
1台 |
液压水压试验机 |
/ |
1台 |
一致 |
||
抛丸机 |
/ |
1台 |
抛丸机 |
/ |
1台 |
一致 |
||
喷塑流水线(4个喷位) |
/ |
1条 |
喷塑流水线(4个喷位) |
/ |
1条 |
一致 |
||
固化烘道 |
/ |
1条 |
固化烘道 |
/ |
1条 |
一致 |
||
灯具装配流水线 |
/ |
3条 |
灯具装配流水线 |
/ |
3条 |
一致 |
||
电器装配流水线 |
/ |
6条 |
电器装配流水线 |
/ |
6条 |
一致 |
||
环环保工程 |
废水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行土地消纳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行土地消纳 |
与环评一致 |
||||
压铸冷却水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压铸冷却水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与环评一致 |
||||||
喷淋塔水喷淋塔水循环使用,由于高温损耗后定期添加新鲜水,不外排 |
喷淋塔水喷淋塔水循环使用,由于高温损耗后定期添加新鲜水,不外排 |
与环评一致 |
||||||
废废气 |
熔化压铸废气设置集气罩,对脱模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塔+UV光催化处理后15m高空外排,未收集废气及熔化烟气要求加强车间通风。 |
熔化压铸废气设置集气罩,对脱模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高空外排,未收集废气及熔化烟气要求加强车间通风。 |
与环评基本一致 |
|||||
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15m高空外排。 |
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经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空外排。 |
与环评基本一致 |
||||||
喷塑粉尘自带滤筒回收装置进行塑粉回收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喷塑粉尘自带滤筒回收装置进行塑粉回收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与环评一致 |
||||||
塑粉固化废气经风机引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 |
塑粉固化废气经风机引风经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排气筒排 |
与环评基本一致 |
||||||
抛丸粉尘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抛丸粉尘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与环评一致 |
||||||
木材下料粉尘设置软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外排,其余烟粉尘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外排 |
木材下料粉尘设置软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外排,其余烟粉尘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外排 |
与环评一致 |
||||||
固固废 |
1、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和处理。 2、废包装袋、除尘灰(木屑、金属屑)、边角料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草木灰用于周边农户肥田。 3、废机油、废活性炭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
1、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和处理。 2、废包装袋、除尘灰(木屑、金属屑)、边角料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草木灰用于周边农户肥田。 3、废机油、废活性炭委托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 |
与环评一致 |
|||||
噪噪声 |
(1)对高噪声设备空压机、风机均加垫橡胶。(2)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合理布局,将室内高噪声设备(抛丸机等)尽量布置远离车间墙体。(3)加强了设备的维护管理,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4)加强生产车间门、窗的密闭性,重点关闭了南侧窗户,减少对南侧居民点的影响。。 |
1 优选低噪音、低震动的设备,并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隔音、降噪、减震。2 加强设备管理维修,杜绝不正常噪声。3 合理布局生产时尽量减少门窗的开启频率。4 对集气罩、排风管道采取消声减震措施,并在墙上进行加固,减少因风机噪声和管道振动引起的低频噪声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的影响。5 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工人的生产操作管理,避免非正常生产噪声的产生。 |
与环评基本一致 |
项目环评设计与实际产品规模对照见表3-2;
表3-2 项目环评设计与实际产品规模对照一览表
产品名称 |
单位 |
环评年产能 |
实际产能 |
变更情况 |
LED防爆灯具 |
万台 |
50 |
50 |
与环评一致 |
防爆电器(铝件) |
万台 |
3.75 |
3.75 |
与环评一致 |
防爆电器(铁件) |
万台 |
1.25 |
1.25 |
与环评一致 |
项目环评设计与实际建设内容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用量对照见表3-3:
表3-3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用量对照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环评设计用量 |
实际用量 |
备注 |
1 |
铝锭 |
900t |
900t |
与环评一致 |
2 |
不锈钢板 |
3200t |
3200t |
与环评一致 |
3 |
电器元件 |
55万套 |
55万套 |
与环评一致 |
4 |
断流器 |
55万套 |
55万套 |
与环评一致 |
5 |
端子 |
55万套 |
55万套 |
与环评一致 |
6 |
指示灯按钮 |
55万套 |
55万套 |
与环评一致 |
7 |
漏电保护装置 |
55万套 |
55万套 |
与环评一致 |
8 |
玻璃罩 |
55万套 |
55万套 |
与环评一致 |
9 |
电源 |
55万套 |
55万套 |
与环评一致 |
10 |
塑粉 |
100t |
100t |
与环评一致 |
脱模剂 |
3t |
3t |
与环评一致 |
|
12 |
润滑油 |
2t |
2t |
与环评一致 |
13 |
焊条 |
2t |
2t |
与环评一致 |
14 |
电子封胶 |
30kg |
30kg |
与环评一致 |
15 |
木材 |
1000m3 |
1000m3 |
与环评一致 |
16 |
成型生物质颗粒 |
200t |
200t |
与环评一致 |
17 |
水 |
5800m3 |
5800m3 |
与环评一致 |
18 |
电 |
50万KWh |
50万KWh |
与环评一致 |
项目水平衡情况见图3-1。
图 3-1 项目水平衡图
本项目产品为年LED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其中防爆电器分为铝件及铁件,其中铝件防爆电器与LED防爆灯具是我生产工艺一致,主要差别在于后期组装的组件不同,具体LED防爆灯具与铝件防爆电器的生产工艺见下图3-2。
图 3-2 项目LED防爆灯具与铝件防爆电器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项目铝锭经熔化保温炉熔化成铝水后待用,由压铸工人将铝水压铸成型,喷洒脱模剂进行脱模得到铝件毛胚,经电动砂带机去毛刺,上述生产工序均在厂房三内实施。压铸成型铝件经过一系列机加工(钻、铣、攻丝等),并进行必要的焊接,最后进行抛丸去毛刺清洁表面,经喷塑后固化即得铝件半成品,上述生产工序均在厂房二内实施。铝件成品经灌胶(常温,由于用量少且常温操作,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情况本环评忽略不计),与其他组件组装后即得铝件防爆电器与LED防爆灯具。上述生产工序均在厂房一内实施。
本项目铁件防爆电器生产工艺流程见下图3-4。
图 3-2 项目铁件防爆电器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项目不锈钢板经过切割下料后再经过一系列机加工(钻、铣、攻丝等),并进行必要的焊接,最后进行抛丸去毛刺清洁表面,经喷塑后固化即得铁件半成品,上述生产工序均在厂房二内实施。铁件半成品经灌胶(常温,由于用量少且常温操作,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情况本环评忽略不计),与其他组件组装后即得铁件防爆电器,上述生产工序均在厂房一内实施。
本项目木材包装箱的工艺详见图3-3。
图1-3 项目木材包装箱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项目自行采购木材进行产品包装箱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木材,进行下料,下料后直接钉箱即得包装箱。
1、塑粉固化废气处理设施变更:环评中塑粉固化废气采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实际企业采用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2、压铸废气处理设施变更:环评中压铸废气采取水喷淋塔+UV光催化处理后高空排放,实际企业采用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本项目其它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未构成重大变化。
1、生活污水: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50人,劳动天数为300天,生活用水量按100L/(p·d)计,则年用水量为1500m3,生活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85%计,则排放量为1275m3/a。生活污水一起经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行土地消纳。项目废水产生及排放情况一览表见表4-1。
表4-1 项目废水产生及消纳情况一览表
废水 类别 |
排放源 |
污染物 名称 |
产生量 |
治理 设施 |
设计 指标 |
消纳量 |
排放 去向 |
生活废水 |
员工生活 |
CODCr、氨氮、SS |
1500t/a |
化粪池 |
/ |
1275t/a |
周边农田消纳 |
2、压铸冷却水:本项目压铸工序需进行冷却,冷却废水产生量为3500吨/年,该废水经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废气喷淋水:在本项目在塑粉固化和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采取了喷淋处理,喷淋水定期添加,根据现场踏勘,循环利用不外排。
1、熔化压铸废气:本项目压铸机配套铝熔化炉采用电加热,因此企业熔化压铸废气主要为铝锭在熔化及后期保持熔融状态时产生的少量含铝烟尘及脱模剂挥发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经现场踏勘和核实,目前企业在压铸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对脱模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高空外排,并加强车间通风。
2、生物质燃烧废气:本项目塑粉固化采用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作为能源,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SO2、NOX,经现场踏勘和核实,目前企业将该废气收集至高温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喷塑粉尘:本项目喷塑采用热固性粉末涂料,使用静电喷塑装置,能大大提高粉料的附着率。同时喷塑室采用半封闭结构及滤筒除尘器。工件在进行喷塑加工时,会有一部分塑粉形成粉尘排放,喷塑设备自带滤筒回收装置对塑粉进行捕集,回收的塑粉企业自身进行重新利用,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经现场踏勘和核实,目前企业该废气经喷塑房内自带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4、塑粉固化废气:本项目喷粉的工件进入固化炉内加热固化,产生固化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现场踏勘和核实,目前企业该废气通过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5、抛丸粉尘:本项目企业设抛丸机1台(配备三台抛丸清理机),对金属工件进行抛丸处理,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经现场踏勘和核实,目前企业将该废气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6、其它废气:本项目其他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铁件切割烟尘、焊接烟尘、木材下料粉尘及铝件压铸后的打磨去毛刺粉尘。经现场踏勘和核实,以上废气企业提供加强车间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本项目营运后固废来源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除尘灰、草木灰、边角料、废活性炭、废机油、职工生活垃圾,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见表4-2。
表4-2项目固体废物情况一览表
废物名称 |
来源 |
性质 |
环评产生量 |
实际处理量 |
处置方式 |
危废代码 |
废包装袋 |
原料准备 |
一般固废 |
2t/a |
2t/a |
由物资回收公司 回收 |
/ |
废活性炭 |
废气处理 |
危险废物 |
0.55t/a |
0.2t/a |
委托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
|
HW49 900-041-49 |
废机油 |
设备润滑 |
危险废物 |
1t/a |
0.8t/a |
HW08 900-209-08 |
|
边角料 |
机加工 |
一般固废 |
100t/a |
85t/a |
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 |
/ |
除尘灰(木屑、金属屑) |
除尘 |
一般固废 |
7.505t/a |
7t/a |
/ |
|
草木灰 |
生物质燃烧 |
一般固废 |
10t/a |
10t/a |
/ |
|
生活垃圾 |
日常生活 |
一般固废 |
15t/a |
15.5t/a |
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
项目实际总投资400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共51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2%。实际环保设施建设内容及投资情况见表4-3,项目环评报告环保要求及检查执行情况见表4-4。
表4-3实际环保设施建设内容及投资情况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设计 |
实际建设 |
||
内容 |
投资(万元) |
内容 |
投资 (万元) |
||
1 |
废水治理 |
厂区化粪池、消纳费用、循环水池 |
20 |
厂区化粪池、消纳费用、循环水池 |
20 |
2 |
废气处理 |
车间通风设备 |
5 |
车间通风设备 |
5 |
活性炭吸附设备、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UV光催化设备及排放设备 |
活性炭吸附设备、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UV光催化设备及排放设备 |
||||
3 |
固废暂存 |
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理费 |
55 |
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理费 |
55 |
4 |
噪声治理 |
隔声减震措施 |
10 |
隔声减震措施 |
10 |
合计 |
100 |
/ |
100 |
表4-4 环评报告对项目的环保要求及检查执行情况
序号 |
环评对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 |
执行情况 |
对比 要求 |
||||
类型 |
排放源 |
污染物名称 |
防治措施 |
||||
1 |
大气污染物 |
熔化压铸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熔化压铸废气设置集气罩,对脱模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塔+UV光催化处理后15m高空外排,未收集废气及熔化烟气要求加强车间通风。 |
熔化压铸废气设置集气罩,对脱模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高空外排,未收集废气及熔化烟气要求加强车间通风。 |
基本满足 |
|
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 |
颗粒物、SO2、NOX |
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15m高空外排。 |
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经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空外排。 |
满足 |
|||
喷塑粉尘 |
颗粒物 |
喷塑粉尘自带滤筒回收装置进行塑粉回收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喷塑粉尘自带滤筒回收装置进行塑粉回收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满足 |
|||
塑粉固化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塑粉固化废气经风机引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 |
塑粉固化废气经风机引风经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排气筒排 |
满足 |
|||
抛丸粉尘 |
非甲烷总烃 |
抛丸粉尘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抛丸粉尘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满足 |
|||
其它废气 |
颗粒物 |
木材下料粉尘设置软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外排,其余烟粉尘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外排 |
木材下料粉尘设置软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外排,其余烟粉尘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外排 |
满足 |
|||
2 |
水污染物 |
生活污水 |
PH、CODCr、氨氮、SS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行土地消纳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行土地消纳 |
满足 |
|
压铸冷却水 |
SS |
压铸冷却水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压铸冷却水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满足 |
|||
喷淋塔水喷淋塔 |
CODCr、SS |
喷淋塔水喷淋塔水循环使用,由于高温损耗后定期添加新鲜水,不外排 |
喷淋塔水喷淋塔水循环使用,由于高温损耗后定期添加新鲜水,不外排 |
满足 |
|||
噪声 |
(1)对高噪声设备空压机、风机均加垫橡胶。(2)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合理布局,将室内高噪声设备(抛丸机等)尽量布置远离车间墙体。(3)加强了设备的维护管理,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4)加强生产车间门、窗的密闭性,重点关闭了南侧窗户,减少对南侧居民点的影响。。 |
1 优选低噪音、低震动的设备,并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隔音、降噪、减震。2 加强设备管理维修,杜绝不正常噪声。3 合理布局生产时尽量减少门窗的开启频率。4 对集气罩、排风管道采取消声减震措施,并在墙上进行加固,减少因风机噪声和管道振动引起的低频噪声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的影响。5 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工人的生产操作管理,避免非正常生产噪声的产生。 |
基本满足 |
||||
4 |
固废 |
原料准备 |
废包装袋 |
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 |
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 |
满足 |
|
废气处理 |
废活性炭 |
/ |
委托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 |
满足 |
|||
设备润滑 |
废机油 |
/ |
满足 |
||||
机加工 |
边角料 |
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 |
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 |
满足 |
|||
除尘 |
除尘灰(木屑、金属屑) |
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 |
满足 |
||||
生物质燃烧 |
草木灰 |
用于周边农户肥田 |
用于周边农户肥田 |
满足 |
|||
日常生活 |
生活垃圾 |
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满足 |
浙江和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建议:
项目的废气均可以达标排放,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整体可控。
(2)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废水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3)声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生产设备噪声在采取隔声措施及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值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周边居民点昼间、夜间声环境噪声仍能确保其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噪声对环境影响不大。
(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或处置,实际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5)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本项目加强管理,正常生产情况下其环境风险程度属于可接受水平。
你单位提交的《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及承诺》和其他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我局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单位委托浙江和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公示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基本结论。
二、项目建设内容。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落地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征用工业用地11642.3平方米,购置压铸机、喷塑线、抛丸机等生产设备,实施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项目布局、设备、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详见《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分析的方案及本批文要求进行,批建必须相符。《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应作为项目环保建设和管理依据。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须按“清污、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自然厌氧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运至农田作为液态有机肥使用,不排放;压铸冷却水和喷淋塔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如环评所述,加强车间通风,根据各废气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项目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其他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的相关标准。
3、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项目产生废活性炭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且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废边角料和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回收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按环评所述从合理布局、技术防治、管理措施等方面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外环境2类功能区标准。
5、加强环境风险范防与应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做好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的应急防范措施,加强车间生产过程的风险防范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环境安全。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报告表》结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环评报告表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预测排放量:二氧化硫0.272吨/年、氮氧化物0.34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188吨/年。项目主要污染物替代削减来源见《报告表》和县环保局出具的总量替代文件,其他污染物排放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五、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根据《报告表》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建设满5年方开工的,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或审核手续。
以上意见希望你单位严格遵照执行,环保设施、措施及环保管理制度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配套到位,项目建成后必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你单位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自然厌氧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运至农田作为液态有机肥使用,不外排。项目喷淋塔水循环使用,由于高温损耗,定期添加新鲜水,不外排,故无废水排放标准执行。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为熔化烟气、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脱模有机废气、焊接烟尘、切割烟尘、喷塑粉尘、固化有机废气、抛丸粉尘、木材加工粉尘。
上述工艺废气(除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外)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具体见表5-1。
表5-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排气筒 高度 |
二级 |
监控点 |
浓度 (mg/m3) |
||
颗粒物 |
120 |
15 |
3.5 |
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
1.0 |
非甲烷总烃 |
120 |
15 |
10 |
4.0 |
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具体见表5-2。
表5-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窑炉类别 |
污染物排放限值 |
||||
烟尘(mg/m3) |
二氧化硫(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
氮氧化物(mg/m3) |
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
|
干燥炉 |
200 |
/ |
1 |
/ |
5 |
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具体见表5-3。
表5-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
昼间 |
夜间 |
2类 |
60db(A) |
50db(A)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消纳。
所以本次验收监测设置1个生活污水化粪池监测点;监测项目为: pH、 化学需氧量、氨氮、SS、 动植物油,监测频次为:一天4次,监测2天。
在生物质燃料废气布袋除尘装置1个进口、1个出口设置2个监测点,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参数,一天检测三次,检测二天。
在3套喷塑粉尘滤芯除尘装置设置出口设置3个监测点,检测项目为:颗粒物、废气参数,一天检测三次,检测二天。
在3套抛丸粉尘布袋除尘装置3个进口、1个出口设置3个监测点,检测项目为:颗粒物、废气参数,一天检测三次,检测二天。
在1套压铸废气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1个进口、1个出口设置3个监测点,检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废气参数,一天检测三次,检测二天。
在1套固化炉废气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个进口、1个出口设置3个监测点,检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废气参数,一天检测三次,检测二天。
在厂界边界10米处设置四个监测点,一个上风向,三个下风向,检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气象参数,一天检测四次,检测二天。
在厂界南侧敏感点设置1个环境空气监测点,检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气象参数,一天检测四次,检测三天。总悬浮颗粒物,一天检测一次,检测三天。
在厂界东、南 、西、北侧外1米设置四个监测点,监测昼、夜噪声,一天检测一次,检测二天。在厂界东侧1#、2#、南侧3#敏感点各设置1个噪声监测点,监测昼、夜噪声,一天检测一次,检测二天。
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具体监测内容见表6-1,监测点位布置示意图见图6-1。
表6-1 监测内容一览表
类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因子 |
监测频次 |
监测周期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化粪池 |
pH、 化学需氧量、氨氮、SS、 动植物油 |
一天4次 |
2天 |
有组织废气 |
压铸废气 |
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进口、出口 |
非甲烷总烃、废气参数 |
一天3次 |
2天 |
燃料废气 |
布袋除尘装置进口、出口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参数 |
一天3次 |
2天 |
|
喷塑粉尘 |
滤芯除尘装置3个出口 |
颗粒物、废气参数 |
一天3次 |
2天 |
|
抛丸粉尘 |
布袋除尘器3个进口、1个出口 |
颗粒物、废气参数 |
一天3次 |
2天 |
|
固化废气 |
光催化+活性炭装置进口、出口 |
非甲烷总烃、废气参数 |
一天3次 |
2天 |
|
无组织废气 |
一个上风向、3个下风向 |
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气象参数 |
一天4次 |
2天 |
|
环境空气 |
厂界南侧敏感点 |
非甲烷总烃 |
一天4次 |
3天 |
|
PM10 |
一天1次 |
||||
厂界噪声 |
厂界四周 |
昼、夜噪声 |
一天1次 |
2天 |
|
环境噪声 |
敏感点1#、2#、3# |
昼、夜噪声 |
一天1次 |
2天 |
图6-1 监测点位布置示意图
表7-1 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主要仪器 |
检出限 |
pH值 |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 便携式pH计法 |
CT-6020A 便携式pH计(STT-SAM-002-4) |
-- |
|
悬浮物 |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
JF1004 万分之一天平(STT-EQU-002) |
4mg/L |
|
化学 需氧量 |
HJ 828-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50mL 棕色酸碱通用滴定管(STT-EQU-061) |
4mg/L |
|
氨氮 |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可见分光光度计(STT-EQU-072) |
0.025mg/L |
|
动植物油类 |
HJ 637-2012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
LT-21A 红外分光测油仪(STT-EQU-011) |
0.04mg/L |
|
有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JF1004 万分之一天平(STT-EQU-002) |
0.01mg/m3 |
烟尘 |
GB/T 5468-19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
JF1004 万分之一天平(STT-EQU-002) |
0.01mg/m3 |
|
氮氧化物 |
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崂应3012H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STT-SAM-007) |
3mg/m3 |
|
二氧化硫 |
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崂应3012H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STT-SAM-007) |
3mg/m3 |
|
非甲烷总烃 |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C9790II 气相色谱仪 (STT-EQU-075) |
0.07mg/m3 |
|
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JF1004 万分之一天平(STT-EQU-002) |
0.001mg/m3 |
非甲烷 总烃 |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 总烃和非甲烷烃测定方法一 |
GC9790Ⅱ 气相色谱仪 (STT-EQU-075) |
0.2mg/m3 |
|
环境空气 |
总悬浮颗粒物 |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JF1004 万分之一天平(STT-EQU-002) |
0.001mg/m3 |
非甲烷总烃 |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 总烃和非甲烷烃测定方法一 |
GC9790Ⅱ 气相色谱仪 (STT-EQU-075) |
0.2mg/m3 |
|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AWA 6228 多功能声级计(STT-SAM-009-1) |
-- |
区域环境噪声 |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
AWA6228 多功能声级计(STT-SAM-009-1) |
-- |
|
备注 |
“--”表示方法无检出限。 |
仪器名称 |
型号 |
编号 |
检定证书编号 |
是否 在有效期 |
万分之一天平 |
JF1004 |
STT-EQU-002 |
FXL17030041 |
是 |
PH计 |
CT-6021A |
STT-SAM-002-1 |
FXH16060104 |
是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SP752 |
STT-EQU-009 |
FSH15020025 |
是 |
红外分光测油 |
LT-21A |
STT-EQU-011 |
FSH15040066 |
是 |
表7-2 主要监测仪器
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对验收监测的全过程(包括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和运输、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等)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验收方案展开监测工作。
2、合理布设监测点,保证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3、采样人员严格遵守采样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按规定保存、运输样品。
4、监测分析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或推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所有仪器、量具均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监测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生产能力的75%或负荷达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通过对生产状况的调查以及厂方提供的资料显示,项目阶段性验收期间生产工况见表8-1。
表8-1 监测工况表
产品名称 |
设计产能 |
产量及负荷 |
|||
2018年7月11日 |
负荷 |
2018年7月12日 |
负荷 |
||
LED防爆灯具 |
50万台 |
1654台 |
99.24% |
1649台 |
98.94% |
防爆电器(铝件) |
3.75万台 |
118台 |
94.4% |
121台 |
96.8% |
防爆电器(铁件) |
1.25万台 |
40台 |
95.99% |
40台 |
95.99% |
在生物质燃料废气布袋除尘装置进口、出口设置2个监测点,检测结果见下表8-2、8-3。
表8-2生物质燃料废气布袋除尘进口、出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采样点位 |
生物质燃料废气排气筒进出口 |
||||||||||
排气筒高度 |
15m |
燃料 |
生物质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表2干燥炉 |
|||||||||
进口 |
出口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烟尘 |
实测浓度(mg/m3) |
425 |
386 |
363 |
391 |
7.55 |
5.61 |
7.42 |
6.86 |
-- |
|
折算浓度(mg/m3) |
905 |
837 |
787 |
843 |
16.7 |
12.2 |
15.8 |
14.9 |
150 |
||
排放速率(kg/h) |
0.212 |
0.195 |
0.174 |
0.194 |
4.09×10-3 |
3.13×10-3 |
4.09×10-3 |
3.77×10-3 |
-- |
||
二氧 化硫 |
实测浓度(mg/m3) |
20 |
18 |
18 |
19 |
16 |
18 |
17 |
17 |
-- |
|
折算浓度(mg/m3) |
43 |
39 |
39 |
40 |
35 |
39 |
36 |
37 |
|
||
排放速率(kg/h) |
9.96×10-3 |
9.09×10-3 |
8.64×10-3 |
9.23×10-3 |
8.67×10-3 |
1.00×10-2 |
9.37×10-3 |
9.35×10-3 |
-- |
||
氮氧 化物 |
实测浓度(mg/m3) |
213 |
220 |
236 |
223 |
216 |
212 |
218 |
215 |
-- |
|
折算浓度(mg/m3) |
454 |
477 |
511 |
481 |
476 |
459 |
464 |
466 |
|
||
排放速率(kg/h) |
0.106 |
0.111 |
0.113 |
0.110 |
0.117 |
0.118 |
0.120 |
0.118 |
-- |
||
标干流量(m3/h) |
498 |
505 |
480 |
/ |
542 |
558 |
551 |
/ |
-- |
||
含氧量(%) |
15.2 |
15.3 |
15.3 |
/ |
15.4 |
15.3 |
15.2 |
/ |
-- |
||
备注 |
1.“--”表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对该项目指标未做限制; 2.“ND”表示未检出,该项目的排放速率按检出限的一半计算; 3.“/”表示不需计算。 |
表8-3生物质燃料废气布袋除尘进口、出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2日-7月13日 |
||||||||||
采样点位 |
生物质燃料废气排气筒进出口 |
||||||||||
排气筒高度 |
15m |
燃料 |
生物质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表2干燥炉 |
|||||||||
进口 |
出口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烟尘 |
实测浓度(mg/m3) |
391 |
453 |
439 |
428 |
6.70 |
5.68 |
6.47 |
6.28 |
-- |
|
折算浓度(mg/m3) |
862 |
948 |
919 |
910 |
14.5 |
12.5 |
14.0 |
13.7 |
150 |
||
排放速率(kg/h) |
0.187 |
0.224 |
0.224 |
0.212 |
3.61×10-3 |
3.12×10-3 |
3.61×10-3 |
3.45×10-3 |
-- |
||
二氧 化硫 |
实测浓度(mg/m3) |
17 |
15 |
16 |
16 |
17 |
18 |
16 |
17 |
-- |
|
折算浓度(mg/m3) |
38 |
31 |
33 |
34 |
37 |
40 |
35 |
37 |
|
||
排放速率(kg/h) |
8.11×10-3 |
7.42×10-3 |
8.16×10-3 |
7.90×10-3 |
9.16×10-3 |
9.90×10-3 |
8.93×10-3 |
9.33×10-3 |
-- |
||
氮氧 化物 |
实测浓度(mg/m3) |
212 |
220 |
219 |
217 |
211 |
210 |
210 |
210 |
-- |
|
折算浓度(mg/m3) |
468 |
461 |
459 |
463 |
457 |
463 |
455 |
458 |
|
||
排放速率(kg/h) |
0.101 |
0.109 |
0.112 |
0.107 |
0.114 |
0.116 |
0.117 |
0.116 |
-- |
||
标干流量(m3/h) |
477 |
495 |
510 |
/ |
539 |
550 |
558 |
/ |
-- |
||
含氧量(%) |
15.4 |
15.1 |
15.1 |
/ |
15.3 |
15.4 |
15.3 |
/ |
-- |
||
备注 |
1.“--”表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对该项目指标未做限制; 2.“ND”表示未检出,该项目的排放速率按检出限的一半计算; 3.“/”表示不需计算。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生物质燃料废气布袋除尘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烟尘折算浓度最大值为16.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09×10-3kg/h,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烟尘折算浓度≤150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最大值为4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00×10-2kg/h,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最大值为47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20kg/h。
在喷塑粉尘滤芯除尘装置1#、2#、3#出口设置3个监测点,检测结果见下表8-4、8-5、8-6。
表8-4喷塑粉尘1#滤芯除尘装置出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采样点位 |
喷塑粉尘排放口1# |
|||||||||
排气筒高度 |
15m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 |
||||||||
7月11日 |
7月12日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颗 粒 物 |
排放浓度(mg/m3) |
89.3 |
105 |
98.0 |
97.4 |
95.9 |
87.5 |
85.9 |
89.8 |
120 |
排放速率(kg/h) |
0.194 |
0.226 |
0.214 |
0.211 |
0.207 |
0.190 |
0.188 |
0.195 |
3.5 |
|
标干流量(m3/h) |
2168 |
2156 |
2181 |
/ |
2155 |
2171 |
2184 |
/ |
-- |
|
备注 |
1.“/”表示无需计算; 2.“--”表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 二级对该项目指标未做限制。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喷塑粉尘1#滤芯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05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226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表8-5喷塑粉尘2#滤芯除尘装置出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采样点位 |
喷塑粉尘排放口2# |
|||||||||
排气筒高度 |
15m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 |
||||||||
7月11日 |
7月12日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颗 粒 物 |
排放浓度(mg/m3) |
14.0 |
16.9 |
14.8 |
15.2 |
15.4 |
16.3 |
14.6 |
15.4 |
120 |
排放速率(kg/h) |
2.97×10-2 |
3.55×10-2 |
3.09×10-2 |
3.20×10-2 |
3.21×10-2 |
3.44×10-2 |
3.08×10-2 |
3.24×10-2 |
3.5 |
|
标干流量(m3/h) |
2121 |
2102 |
2089 |
/ |
2082 |
2111 |
2108 |
/ |
-- |
|
备注 |
1.“/”表示无需计算; 2.“--”表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 二级对该项目指标未做限制。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喷塑粉尘2#滤芯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6.9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3.55×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表8-6喷塑粉尘3#滤芯除尘装置出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采样点位 |
喷塑粉尘排放口3# |
|||||||||
排气筒高度 |
15m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 |
||||||||
7月11日 |
7月12日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颗 粒 物 |
排放浓度(mg/m3) |
6.33 |
4.36 |
5.36 |
5.35 |
5.33 |
4.84 |
5.79 |
5.32 |
120 |
排放速率(kg/h) |
1.55×10-2 |
1.07×10-2 |
1.31×10-2 |
1.31×10-2 |
1.31×10-2 |
1.19×10-2 |
1.43×10-2 |
1.31×10-2 |
3.5 |
|
标干流量(m3/h) |
2441 |
2451 |
2437 |
/ |
2451 |
2455 |
2464 |
/ |
-- |
|
备注 |
1.“/”表示无需计算; 2.“--”表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 二级对该项目指标未做限制。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喷塑粉尘3#滤芯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6.3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3.44×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在抛丸废气布袋除尘装置3个进口、1个出口设置5个监测点,检测结果见下表8-7、8-8、8-9、8-10。
表8-7抛丸废气布袋除尘装置1#进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采样点位 |
抛丸废气排气筒1#进口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
7月11日 |
7月12日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颗 粒 物 |
排放浓度(mg/m3) |
793 |
476 |
621 |
630 |
607 |
441 |
741 |
596 |
排放速率(kg/h) |
0.708 |
0.411 |
0.517 |
0.545 |
0.525 |
0.408 |
0.706 |
0.546 |
|
标干流量(m3/h) |
893 |
863 |
832 |
/ |
865 |
926 |
953 |
/ |
|
备注 |
“/”表示无需计算。 |
表8-8抛丸废气布袋除尘装置2#进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采样点位 |
抛丸废气排气筒2#进口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
7月11日 |
7月12日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颗 粒 物 |
排放浓度(mg/m3) |
1.76×103 |
1.60×103 |
1.58×103 |
1.65×103 |
1.79×103 |
1.53×103 |
1.48×103 |
1.60×103 |
排放速率(kg/h) |
0.771 |
0.688 |
0.673 |
0.711 |
0.818 |
0.711 |
0.681 |
0.737 |
|
标干流量(m3/h) |
438 |
430 |
426 |
/ |
457 |
465 |
460 |
/ |
|
备注 |
“/”表示无需计算。 |
表8-9抛丸废气布袋除尘装置3#进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采样点位 |
抛丸废气排气筒3#进口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
7月11日 |
7月12日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颗 粒 物 |
排放浓度(mg/m3) |
1.21×103 |
1.15×103 |
1.09×103 |
1.15×103 |
1.27×103 |
1.06×103 |
1.16×103 |
1.16×103 |
排放速率(kg/h) |
0.552 |
0.515 |
0.493 |
0.520 |
0.615 |
0.509 |
0.548 |
0.557 |
|
标干流量(m3/h) |
456 |
448 |
452 |
/ |
484 |
480 |
472 |
/ |
|
备注 |
“/”表示无需计算。 |
表8-10抛丸废气布袋除尘装置出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采样点位 |
抛丸废气排气筒出口 |
|||||||||
排气筒高度 |
15m |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 |
||||||||
7月11日 |
7月12日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颗 粒 物 |
排放浓度(mg/m3) |
86.3 |
72.3 |
71.3 |
76.6 |
81.2 |
79.2 |
76.9 |
79.1 |
120 |
排放速率(kg/h) |
0.141 |
0.117 |
0.118 |
0.125 |
0.134 |
0.132 |
0.128 |
0.131 |
3.5 |
|
标干流量(m3/h) |
1637 |
1622 |
1651 |
/ |
1655 |
1671 |
1667 |
/ |
-- |
|
备注 |
1.“/”表示无需计算; 2.“--”表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 二级对该项目指标未做限制。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抛丸废气布袋除尘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86.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41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在压铸废气水喷淋+活性炭装置1个进口、1个出口设置2个监测点,检测结果见下表8-11。
表8-11压铸废气水喷淋+活性炭装置进、出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采样点位 |
压铸废气排气筒进出口 |
||||||||||
排气筒高度 |
15m |
||||||||||
检测项目 |
7月11日检测结果 |
处 理效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 |
||||||||
进口 |
出口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非甲烷总烃 |
排放浓度(mg/m3) |
25.3 |
24.1 |
26.3 |
25.2 |
5.35 |
4.82 |
5.68 |
5.28 |
/ |
120 |
排放速率(kg/h) |
9.66×10-2 |
9.30×10-2 |
9.94×10-2 |
9.63×10-2 |
2.18×10-2 |
1.99×10-2 |
2.30×10-2 |
2.16×10-2 |
77.6 |
10 |
|
标干流量(m3/h) |
3818 |
3857 |
3778 |
/ |
4079 |
4128 |
4041 |
/ |
/ |
-- |
|
检测项目 |
7月12日检测结果 |
处理效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 |
||||||||
进口 |
出口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非甲烷总烃 |
排放浓度(mg/m3) |
28.1 |
26.5 |
27.3 |
27.3 |
5.03 |
5.24 |
6.05 |
5.44 |
/ |
120 |
排放速率(kg/h) |
0.108 |
0.102 |
0.103 |
0.104 |
2.02×10-2 |
2.13×10-2 |
2.49×10-2 |
2.21×10-2 |
78.8 |
10 |
|
标干流量(m3/h) |
3827 |
3866 |
3774 |
/ |
4011 |
4061 |
4111 |
/ |
/ |
-- |
|
备注 |
1.“/”表示无需计算; 2.“--”表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 二级对该项目指标未做限制。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压铸废气水喷淋+活性炭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6.0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49×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
在塑粉固化废气光催化+活性炭装置1个进口、1个出口设置2个监测点,检测结果见下表8-12。
表8-12塑粉固化废气光催化+活性炭装置进、出口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采样点位 |
固化炉废气排气筒进出口 |
||||||||||
排气筒高度 |
15m |
||||||||||
检测项目 |
7月11日检测结果 |
处理效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 |
||||||||
进口 |
出口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非甲烷总烃 |
排放浓度(mg/m3) |
16.3 |
19.2 |
18.1 |
17.9 |
4.21 |
5.01 |
4.35 |
4.52 |
/ |
120 |
排放速率(kg/h) |
2.40×10-2 |
2.79×10-2 |
2.55×10-2 |
2.58×10-2 |
6.12×10-3 |
7.37×10-3 |
6.45×10-3 |
6.65×10-3 |
74.2 |
10 |
|
标干流量(m3/h) |
1470 |
1452 |
1409 |
/ |
1453 |
1472 |
1483 |
/ |
/ |
-- |
|
检测项目 |
7月12日检测结果 |
处理效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 |
||||||||
进口 |
出口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非甲烷总烃 |
排放浓度(mg/m3) |
15.6 |
17.4 |
16.9 |
16.6 |
4.57 |
4.01 |
4.62 |
4.40 |
/ |
120 |
排放速率(kg/h) |
2.16×10-2 |
2.50×10-2 |
2.48×10-2 |
2.38×10-2 |
6.72×10-3 |
6.03×10-3 |
6.73×10-3 |
6.49×10-3 |
72.7 |
10 |
|
标干流量(m3/h) |
1384 |
1436 |
1468 |
/ |
1470 |
1503 |
1456 |
/ |
/ |
-- |
|
备注 |
1.“/”表示无需计算; 2.“--”表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 二级对该项目指标未做限制。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塑粉固化废气光催化+活性炭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5.0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37×1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
在厂界设置一个上风向,三个下风向,检测结果见下表8-13。
表8-13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检测项目 |
采样时间 |
频次 |
检测结果(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
|||
上风向 |
下风向1# |
下风向2# |
下风向3# |
||||
颗粒物 |
7月11日 |
第一次 |
0.215 |
0.234 |
0.235 |
0.270 |
1.0 |
第二次 |
0.176 |
0.255 |
0.256 |
0.273 |
|||
第三次 |
0.176 |
0.275 |
0.239 |
0.257 |
|||
第四次 |
0.158 |
0.255 |
0.237 |
0.274 |
|||
7月12日 |
第一次 |
0.195 |
0.293 |
0.252 |
0.292 |
||
第二次 |
0.216 |
0.275 |
0.255 |
0.234 |
|||
第三次 |
0.178 |
0.259 |
0.238 |
0.257 |
|||
第四次 |
0.177 |
0.236 |
0.256 |
0.274 |
|||
非甲烷总烃 |
7月11日 |
第一次 |
0.79 |
1.12 |
1.12 |
1.23 |
4.0 |
第二次 |
0.71 |
1.11 |
1.24 |
1.16 |
|||
第三次 |
0.76 |
1.10 |
1.14 |
1.19 |
|||
第四次 |
0.81 |
1.11 |
1.10 |
1.17 |
|||
7月12日 |
第一次 |
0.76 |
1.18 |
1.23 |
1.22 |
||
第二次 |
0.78 |
1.22 |
1.18 |
1.19 |
|||
第三次 |
0.69 |
1.21 |
1.19 |
1.17 |
|||
第四次 |
0.77 |
1.15 |
1.17 |
1.20 |
|||
备注 |
检测期间气象参数: 7月11日气象参数:天气:晴;气温:25.3~37.6℃;湿度:50~60%;风向:北风;风速:1.5~2.1m/s;气压:99.15~99.87kPa; 7月12日气象参数:天气:晴;气温:26.5~38.6℃;湿度:50~59%;风向:北风;风速:1.5~1.8m/s;气压:99.03~99.81kPa。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各测点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24mg/m3,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293mg/m3,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 标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4.0mg/m3、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1.0mg/m3。
在厂界南侧敏感点设置一个环境空气监测点,检测结果见下表8-13。
表8-13环境空气检测结果表
采样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5日 |
|||
检测 项目 |
采样时间 |
频次 |
检测结果(m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表2 二级 |
敏感点 (常山县招贤镇古田畈村厂界南侧约50米) |
||||
总悬浮颗粒物 |
7月11日 |
0.091 |
0.3 |
|
7月12日 |
0.096 |
|||
7月13日 |
0.099 |
|||
非甲烷总烃 |
7月 11日 |
第一次 |
0.64 |
*2.0 |
第二次 |
0.53 |
|||
第三次 |
0.50 |
|||
第四次 |
0.59 |
|||
7月 12日 |
第一次 |
0.59 |
||
第二次 |
0.57 |
|||
第三次 |
0.60 |
|||
第四次 |
0.65 |
|||
7月 13日 |
第一次 |
0.62 |
||
第二次 |
0.58 |
|||
第三次 |
0.53 |
|||
第四次 |
0.62 |
|||
备注 |
1.检测期间气象参数: 7月11日气象参数:天气:晴;气温:21.4~37.6℃;湿度:50~61%;风向:北风;风速:1.4~2.1m/s;气压:99.13~99.89kPa; 7月12日气象参数:天气:晴;气温:22.6~38.6℃;湿度:50~60%;风向:北风;风速:1.4~1.8m/s;气压:99.03~99.81kPa; 7月13日气象参数:天气:晴;气温:23.1~38.2℃;湿度:50~59%;风向:北风;风速:1.5~1.8m/s;气压:99.02~99.81kPa; 2.“*”表示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计算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时的值。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南侧敏感点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0.65mg/m3,总悬浮颗粒物日均浓度最大值为0.099mg/m3,敏感点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日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2中的二级 标准。
2018年07月11日-07月12日对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连续2天监测,废水监测结果见表8-14。
表8-14生活污水化粪池监测结果表
分析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3日 |
||||||
样品性状 |
淡黄、微浊、有浮油、有异味液体 |
||||||
采样点位 |
日期 |
频次 |
检测结果 |
||||
(无量纲) |
化学需氧量(mg/L) |
氨氮 (mg/L) |
(mg/L) |
||||
7月 11日 |
第一次 |
7.07 |
311 |
13.5 |
45 |
2.36 |
|
第二次 |
6.89 |
286 |
15.2 |
42 |
2.01 |
||
第三次 |
6.81 |
267 |
16.1 |
41 |
2.45 |
||
第四次 |
6.93 |
276 |
14.2 |
48 |
2.36 |
||
平均值 |
6.81~7.07 |
285 |
14.8 |
44 |
2.30 |
||
7月 12日 |
第一次 |
6.83 |
291 |
15.3 |
46 |
2.14 |
|
第二次 |
6.98 |
286 |
13.1 |
42 |
1.89 |
||
第三次 |
6.94 |
291 |
12.8 |
47 |
1.96 |
||
第四次 |
7.06 |
278 |
13.5 |
41 |
2.01 |
||
平均值 |
6.83~7.06 |
286 |
13.7 |
44 |
2.00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化粪池废水中的pH值范围为6.81~7.07、化学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为286mg/L、氨氮日均浓度最大值为14.8mg/L、悬浮物日均浓度最大值为44mg/L、动植物油日均浓度最大值为2.14mg/L,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消纳。
2018年07月11日-07月12日对项目噪声排放进行了昼、夜间2天监测,监测点位为厂界四周和敏感点1#、2#、3#,噪声监测分析结果见表8-15。
表8-15厂界及敏感点噪声监测结果
检测日期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
检测点位 |
主要声源 |
检测结果 Leq[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表1 2类 |
||||
7月11日 |
7月12日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昼间 |
夜间 |
||||||
厂界东侧外1m |
生产噪声 |
56.2 |
42.3 |
56.4 |
42.0 |
60 [dB(A)] |
50 [dB(A)] |
厂界南侧外1m |
生产噪声 |
58.6 |
43.3 |
58.5 |
43.7 |
||
厂界西侧外1m |
生产噪声 |
59.4 |
44.4 |
59.4 |
44.5 |
||
厂界北侧外1m |
生产噪声 |
53.3 |
41.5 |
53.5 |
41.2 |
||
厂界外20米 敏感点1# |
环境噪声 |
47.2 |
39.8 |
47.2 |
39.6 |
*60 [dB(A)] |
*50 [dB(A)] |
厂界外25米 敏感点2# |
环境噪声 |
54.7 |
41.4 |
54.1 |
41.4 |
||
厂界外5米 敏感点3# |
环境噪声 |
56.2 |
42.5 |
56.7 |
42.5 |
||
备注 |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表1 2类标准。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 中2类标准限值。厂界周边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废水:根据水平衡图显示,项目只排放生活污水,不排放生产废水。故废水总量无需替代和购买。
废气:压铸废气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平均排放速率为2.19×10-2kg/h,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年运行时间为2400小时,则喷压铸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526吨/年。
塑粉固化废气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平均排放速率为6.57×10-3kg/h,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年运行时间为2400小时,固化燃料废气中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158吨/年。
生物质燃料废气布袋除尘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平均排放速率为9.34×10-3kg/h、氮氧化物平均排放速率为0.117kg/h,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年运行时间为2400小时生物质燃料废气中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22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2808吨/年。
由此可知,目前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22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2808吨/年、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684吨/年。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中的总量控制要求,即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227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346吨/年、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88吨/年。
序号 |
环评批复要求 |
企业执行情况 |
1 |
项目建设内容: 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落地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征用工业用地11642.3平方米,购置压铸机、喷塑线、抛丸机等生产设备,实施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 |
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落地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征用工业用地11642.3平方米,购置压铸机、喷塑线、抛丸机等生产设备,实施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 |
2 |
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须按“清污、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自然厌氧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运至农田作为液态有机肥使用,不排放;压铸冷却水和喷淋塔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本项目已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自然厌氧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运至农田作为液态有机肥使用,不排放;压铸冷却水和喷淋塔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3 |
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如环评所述,加强车间通风,根据各废气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项目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其他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的相关标准。
|
本项目对生物质燃料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处理;对压铸废气采取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对塑粉固化废气采取光催化 +活性炭吸附处理;对抛丸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处理;对喷塑粉尘采取滤芯除尘处理。 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
4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项目产生废活性炭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且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废边角料和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回收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本项目落实了固废、危废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建立固废仓库。废包装袋、边角料、除尘灰(木屑、金属屑)委托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回收;草木灰用于周边农户进行肥田;废机油、废活性炭委托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5 |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按环评所述从合理布局、技术防治、管理措施等方面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外环境2类功能区标准。 |
本项目基本落实各项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厂界噪声及周边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均达到相关要求。 |
6 |
加强环境风险范防与应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做好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的应急防范措施,加强车间生产过程的风险防范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环境安全。 |
本项目已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和环保管理小组,设立应急管理小组,并加强日常应急管理和培训工作。 |
7 |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报告表》结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环评报告表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预测排放量:二氧化硫0.272吨/年、氮氧化物0.34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188吨/年。项目主要污染物替代削减来源见《报告表》和县环保局出具的总量替代文件,其他污染物排放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
基本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检测数据表明,目前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22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2808吨/年、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684吨/年。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中的总量控制要求,即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227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346吨/年、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88吨/年。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化粪池废水中的pH值范围为6.81~7.07、化学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为286mg/L、氨氮日均浓度最大值为14.8mg/L、悬浮物日均浓度最大值为44mg/L、动植物油日均浓度最大值为2.14mg/L,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消纳。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生物质燃料废气布袋除尘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烟尘折算浓度最大值为16.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09×10-3kg/h,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烟尘折算浓度≤150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最大值为4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00×10-2kg/h,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最大值为47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20kg/h。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喷塑粉尘1#滤芯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05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226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喷塑粉尘2#滤芯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6.9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3.55×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喷塑粉尘3#滤芯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6.3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3.44×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抛丸废气布袋除尘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86.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41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压铸废气水喷淋+活性炭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6.0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49×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塑粉固化废气光催化+活性炭装置出口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5.0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37×1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各测点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24mg/m3,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293mg/m3,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 标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4.0mg/m3、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1.0mg/m3。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南侧敏感点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0.65mg/m3,总悬浮颗粒物日均浓度最大值为0.099mg/m3,敏感点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日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2中的二级 标准。
本项目营运后固废来源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除尘灰、草木灰、边角料、废活性炭、废机油、职工生活垃圾,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见表9-1。
表9-1项目固体废物情况一览表
废物名称 |
来源 |
性质 |
环评产生量 |
实际处理量 |
处置方式 |
危废代码 |
废包装袋 |
原料准备 |
一般固废 |
2t/a |
2t/a |
由物资回收公司 回收 |
/ |
废活性炭 |
废气处理 |
危险废物 |
0.55t/a |
0.2t/a |
委托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
|
HW49 900-041-49 |
废机油 |
设备润滑 |
危险废物 |
1t/a |
0.8t/a |
HW08 900-209-08 |
|
边角料 |
机加工 |
一般固废 |
100t/a |
85t/a |
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 |
/ |
除尘灰(木屑、金属屑) |
除尘 |
一般固废 |
7.505t/a |
7t/a |
/ |
|
草木灰 |
生物质燃烧 |
一般固废 |
10t/a |
10t/a |
/ |
|
生活垃圾 |
日常生活 |
一般固废 |
15t/a |
15.5t/a |
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 中2类标准限值。厂界周边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项目位于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根据厂界无组织、有组织废气、周边敏感点环境空气监测达标情况,因此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消纳,因此废水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根据厂界及周边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达标情况,因此噪声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公司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陆续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委托编制、环保局环评报告表的审批。在项目的建设中,公司严格按项目的环评要求进行建设,整个建设过程中未出现环境事故。
陈美红全面负责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厂内环境事务的处理,办公室负责就环境事务与外部各方的联系。公司制订了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制度,并定岗定责,由专人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综上所述,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执行了环保法律法规和“三同时”制度。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在实际建设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的情况下基本上落实了《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龙游县环境保护局的“关于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文号:常环建【2018】56号)要求,运营期间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措施已基本建设到位,固体废物处置妥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1、落实公司制定的各有关环保管理制度,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
2、完善固废台账、清运台账;
3、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填表单位(盖章):浙江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填表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建设项目 |
项目名称 |
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项目 |
项目代码 |
C3899 |
建设地点 |
常山县招贤镇古县畈村 |
||||||||||||||||||
行业类别 (分类管理名录) |
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建设性质 |
√ 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
|||||||||||||||||||||
设计生产能力 |
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 |
实际生产能力 |
年产50万台LED防爆灯具和5万台防爆电器 |
环评单位 |
浙江和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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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
常山县环境保护局 |
审批文号 |
常环建[2018]56号 |
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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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2014年01月 |
竣工日期 |
2014年11月 |
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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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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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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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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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
环保设施监测单位 |
浙江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验收监测时工况 |
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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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概算(万元) |
5146 |
环保投资总概算(万元) |
100 |
所占比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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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总投资(万元) |
5146 |
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
100 |
所占比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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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治理(万元) |
20 |
废气治理(万元) |
60 |
噪声治理(万元) |
10 |
固体废物治理(万元) |
10 |
绿化及生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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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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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废水处理设施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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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废气处理设施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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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工作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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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 |
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
运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822307337935X |
验收时间 |
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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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物排 放达 标与 总量 控制(工 业建 设项 目详填) |
污染物 |
原有排 放量(1) |
本期工程实际排放浓度(2) |
本期工程允许排放浓度(3) |
本期工程产生量(4) |
本期工程自身削减量(5) |
本期工程实际排放量(6) |
本期工程核定排放总量(7) |
本期工程“以新带老”削减量(8) |
全厂实际排放总量(9) |
全厂核定排放总量(10) |
区域平衡替代削减量(11) |
排放增减量(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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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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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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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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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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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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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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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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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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